有些发包人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迟迟不出审计结果,导致承包人始终拿不到工程款,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还需要一直等发包方审计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二条【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中认为:“在审计长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区分情况,如果查明发包部门确实无法进行审核审计的,应当允许通知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如果合同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也不用怕。发包方长期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拿到工程款的,可以视为结算条件已具备。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不论是诉讼前找第三方机构做鉴定作为证据提交,还是起诉后由法院来委托做鉴定,都是可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当然鉴定也要参考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来进行造价鉴定。